什么是因果?
因果,是佛法的基本定律,“因”是因缘,“果”是果报。根据佛教轮回之说,种什么因,受什么果;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。每件事都有一个因,没有因的话,是没有果的。我们今天的结果,都是我们种下的一个因。世间真正的公平,就是“因果”,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贩夫走卒,都无法在“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”的因果定律下获得宽贷或殊遇。
佛教的因果观源自「缘起性空」的道理,旨在阐明宇宙间万事万物都是仗「因」托「缘」,才有「果」的生起,而此「果」又成为「因」,待「缘」聚集又生他「果」,如是辗转相摄,乃成森罗万象。因此,宇宙间从自然界到众生界,从天体到微尘,没有一个现象能脱离得了因果的关系。
因果律是事物生灭变化的法则,《瑜伽师地论》卷三十八说:「已作不失,未作不得。」揭示了佛教因果论的特点:任何思想行为,必然导致相应的结果,「因」未得「果」之前,不会自行消失;反之,不作一定的业因,也就不会得到相应的结果。因此,因果是宇宙人生的实相,所谓「欲知前世因,今生受者是;欲知未来果,今生作者是」。
因果的道理,竖穷三际,横遍十方,不管我们相不相信因果,因果是绝对存在,它像空气一样,充满整个宇宙,无时无处不在公平地执行著有情人间善恶的赏罚,或无情器世间的成坏。《涅槃经》中郑重指出:「善恶之报,如影随形,三世因果,循环不失。此生空过,后悔无追。」因此,一个人可以不怕鬼神,不怕生死,但是不能不怕业报,不能不畏因果。在佛教诸多教理中,「因果观」与人生的关系最为密切,我们对「因果」应该有如下的正确认识:
一、因果通于三世:
《大宝积经》云:「假使百千劫,所作业不亡,因缘会遇时,果报还自受。」因果业报,如影随形,造了善恶业因,不管时间久暂,只要因缘成熟,必定要受果报。因此,因果报应在时间上有现报、生报、后报等「三时报」之分。
佛教的三世因果论,乃是「惑、业、苦」三者相续循环的因果关系,亦即由「惑」起「业」,因「业」感「苦」,于「苦」复起「惑」,于是三世流转,循环不已。三世并非专指前生、今生、来生,而是指时间上的过去、现在和未来。
二、因果非宿命论:
《因果十来偈》说:「端正者忍辱中来,贫穷者悭贪中来,高位者礼拜中来,下贱者憍慢中来,瘖哑者诽谤中来,盲聋者不信中来,长寿者慈悲中来,短命者杀生中来……。」这首偈语说明人间的贫富贵贱,生命的长寿夭亡,容貌的端正丑陋,都是受过去生所造善恶业影响的结果,并非由他人所操纵,更不是命中注定。因此,因果观是肯定努力、上进,是乐观进取的道理。
三、凡事各有因果:
世间诸法的形成,「因」是能生,「果」为所生,「种什么因,得什么果」,将这种因果关系表现得最为浅显易懂的,莫如「种瓜得瓜,种豆得豆」的法则。植物如此,非植物的任何现象莫不如此,所谓「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,不是不报,时辰未到。」如是因感如是果,因果不爽的业报思想对社会人心的规范,远远超越法律条文有形的束缚,因此孙中山先生曾说:「佛教乃救世之仁,佛法可以补法律之不足。」
四、果报自作自受:
《地藏经》云:「莫轻小恶,以为无罪,死后有报,纤毫受之。父子至亲,歧路各别,纵然相逢,无肯代受。」一语道尽「善恶因果,决定有报」、「因果业报,自作自受」的至理。
经云:「菩萨畏因,众生畏果。」因果不是宗教教化的戒条,是人人心中的一把万能尺,度量著自己一生的命运,也刻划著人世间善恶的长短,更为自己量身打造一个未来的我。
因果关系是什么意思?
因果关系是宇宙间普遍存在的一种关系。万事万物的发生、发展、变化、灭亡都有其自身的因果关系。无因之果是不存在的,无果之因亦不存在。有因必有果,有果必有因。因果关系具有普遍性、客观性、必然性、无限性、延续性、统一性。
“因”是原因,包括因与缘两个方面。因是生力,是根据。缘是助力,是条件。唯物辨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,外因是变化的条件,内因通过外因发生变化,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。因待缘起,缘待因生,因缘和合,则生结果。“果”结果,是因缘发展的最后结局。事物具备了发生的根据和发展的条件后,则必然产生结果。任何事物的发生,发展,变化,结局的全过程,无不包含着因果关系。
佛教提出的“万法因缘生,缘谢法还灭”之说,是对因果关系的高度概括。意思是宇宙万有的生存与还灭,皆由因缘二字而起。因与缘,佛法上没有严格的界说,但从相对的差别言,因约指特性说,缘约指力用说。因指事物生灭的内在根据,缘则为外部条件。就是说宇宙间一切事物的生灭,必须具备一定的根据和条件---既因缘说。佛教的果报,说的是事物的生灭是因与缘的结局。佛教的因果论,主要论述人的思想行为的好坏,产生善与恶的报应。创立三世人生观,宣扬因果善恶通与三世的伦理思想。在此我们理解三世为时空概念,既过去,现在,未来。佛教的因果报应说是劝善说教,具有积极的伦理思想,我们应该接受。在此简单地论述因果关系的普遍性、客观性、必然性、无限性、延续性和统一性。
一、普遍性
宇宙间万事万物的发生、发展、变化、灭亡都存在着因果关系。大到宇宙的产生,小到蝼蚁的死亡,都有其固有的原因与结果。人的思想行为的好坏,产生的善恶报应,也逃不出因果关系的法则。无因之果和无果之因都是不存在的。所以说因果关系具有普遍性。
二、客观性
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,也不是主观臆造的,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关系。此因得此果,彼因得彼果也是客观的。主观能动性只能加速或延缓结果的产生。人们可以通过改变条件,扩大善报,减小恶果。每当发生不幸事件后,人们就会想,如果当初怎么怎么,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。这都是不现实的。人们不但要认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,还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,多促成和扩大好的结果产生;减少和延缓坏的结果产生。通过因果关系造福人类。
三、必然性
因果关系具有显著的必然性。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。其一,因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性。因缘合和,必生结果,什么力量也阻止不了的。其二,什么因结什么果存在着必然关系。如种瓜得瓜,种豆得豆是必然的。种瓜不能得豆,种豆不能得瓜。对与人而言,种善因得善果,种恶因得恶报也是必然的。
四、无限性
从时间上说,因前有因,因因无始。果后有果,果果无终。无第一因,无最后果。从空间上说,主从相随,主旁复有主,无绝对的中心。从旁复有从,没有绝对的边际。以这种继续不断的因果和重重牵引的主从关系而构成这个互相依存,繁杂万端的世界。
五、延续性
一因产生,必有结果。只是时间长短而已。有的因产生了,不遇缘则暂时无结果。也许很长很长时间都无结果。佛经有一偈语则说:“假使千百劫,所做业不亡,因缘会遇时,果报还自受。”“劫是一个很长的时间单位,大约是一万四千年。”这偈语说明了:一、业因不灭。二、不论时间久暂,遇缘则起现行。三、自作业,自受果。在自然界物与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比较明了的。在人的思想、精神、行为、感受等因果关系却不易理解。然果由因生,事待理成,自因自受,丝毫不爽。谚云:“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,不是不报,时间未到。”语言通俗,却为至理。
六、统一性
因与果是事物由起始到终结的全过程。因是事物的起始,果是事物的消亡,是一个整体,不可分割。因与果是互相联系,互相依存,互相统一的辨证关系。宇宙的生成,不是神所创造的;万物的变异,也不是上帝支配的。是因缘合和产生的结果。在生成上说,既非机械论,也非目的论,而是因果相续,主从相关,重重牵引,互依互存。自果上言,是“果由因生,”自因上言,是“因缘生果。”由因缘合和而生世界。在宇宙运行法则上说,是由因生果,事待理成,业因不灭,自业自受的万有因果律。